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