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