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