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