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未履行备案义务;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未履行备案义务;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