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