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