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