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