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