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