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