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