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