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