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六章 航次租船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四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航次租船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舱位;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更换船舶。但提供的船舶舱位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责任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舱位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