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 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卸货的,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在到达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承运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