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

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