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