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一家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

前款所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不得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前两款所述关联企业不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