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第七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一) 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二) 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 (三) 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列车、船舶、航空器上发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