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第十一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检疫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