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