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