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