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