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