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