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