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