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