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