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