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