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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生产者(固定电话机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具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固定电话机三包凭证》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固定电话机携带的三包凭证或者资料上应注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该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向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向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检查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