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以下简称固定电话机商品),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