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由消费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