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三包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