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 第六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