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