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