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