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