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