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终止中介活动业务后,应当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利息。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