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