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