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