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四)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四)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四) 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