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